2010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海运知识押密试卷2.订立程租船合同,船方如不愿意负责货物的装卸及其费用时,应选用()条款。
3.“金康94合同”规定: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12点之前(包括12点)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算起;如通知书在12点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上午6时算起。
9.提出货物索赔的人原则上是货物所有人、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持单所有人。但是,根据收货人提出的(),也可以由代位求偿权的货物保险人或其它有关当事人提出索赔。
14.一票货物于2009年9月10 E1开始装船,并于同月12日全部装上船,同日船舶开航。在同月l5日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的货物已于同月l2日装船的提单通常称之为()。
4.船舶运输航次成本应包括船舶的资本成本、航次营运成本和航次变动成本。(T)
5.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可分为单项费率运价、等级运价和航线.包运租船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形式的基本特征。(T)
7.在无论船舶靠泊与否条款下,如果泊位是空着,由于天气不好使船舶不能驶入,也可以起算装卸时间。(F)
8.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只有在“指定船名”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合同中订立“代替船条款”。(T)
15.A轮,l65E航次中,分别在3个港口装运同一合同项下的盘元钢,海运提单载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和不同的装货港口,依据惯例,应视为分批装运。(F)
答:定期租船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租船形式,其主要特点如下:
(2)承租人在船舶经营方面拥有包括船长在内的船员指挥权,否则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起船舶营运中的可变费用。包括燃料费、港口使费、引水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租船合同规定其他费用等。
(4)船舶所有人负担船舶营运的固定费用。包括船舶资本的有关费用、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船舶维修保养费等。
答:事故的处理和日后的赔偿均是以这些证据或依据为准来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程度的。不同的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托运人的责任。不论是租船运输,还是班轮运输,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
(2)承运人的责任。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由于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负责。
(3)第三者的责任。第三方责任人一般是港口装卸企业、陆路及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以及仓储企业等。
答:班轮运输,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经常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相比,具有以下
(1)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在货物装船之前通常不书面签订具有详细条款的运输合同。
(2)在杂货班轮运输中,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指定的码头仓库接受货物,并在卸货港的码头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受货物,并在卸货港集装箱堆场交付货物。拼箱货则由集拼经营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受货物并在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交付货物。
(3)班轮公司一般负责包括装货、卸货和理舱在内的作业和费用,在杂货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通常不负担仓库至船边或船边至仓库搬运作业的费用;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由于运输条款通常为CY/CY(场/场),所以班轮公司理应负担堆场至船边或船边至堆场搬运作业的费用。
1.出口商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事宜。货物共有三批杂货和一票样品,杂货A:5吨/6立方米;杂货8:4吨,3.5立方米;杂货C:0.8吨/0.9立方米;样品5公斤/0.1立方米(免费运输);“W/M”;USD80/FT;BAF10%。计算:(1)出口商共应支付多少海运费(以美元计)?
(2)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样品免费运输时,运价本中会规定承运人不负担样品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2.上海某贸易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到日本神户,数量为10公吨,货物的价值(成本)为USD99580,上海~神户班轮条款运价为USD200/公吨。国外买方要求卖方代为办理保险,加成10%,将CFR价变更为CIF价,但未说明投保何种险别。卖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F.P.A.),保险费率为0.2%。
A公司向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出口大米10 000吨的合同。规定装运期为5月1日至1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程租船合同,规定受载期为5月1日至10日。B公司开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0日止。5月6日船抵受载港,5月12日装船完毕离港。5月10日A公司顺利结汇。
答:(1)本案中开来的信用证为双到期。因此A公司应提早托运或要求国外延期,另外A公司签订的程租船合同上的受载期也不太紧迫。
(2)船方12日始装船完毕,却签发5月10日的提单,属倒签提单,这是侵权的违法行为。有可能遭到指控,风险很大。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运出口货运业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海运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关信息。
2. 甲方应根据出口货运委托书的要求,填制内容正确、完善、真实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装船舶或船公司则应在委托书上注明。
3. 乙方应对甲方的出口货运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根据甲方要求的装箱,效期及备货情况进行配船,并及时将配船舱回单交甲方以便安排有关事宜。
4. 甲方负责按时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资料及相应的配合(资料:收货人全称、地址、电话、货物名称、型号、数量、毛重、净重、立方数、目的港、单价、总价、海关编码、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以便我司做单证用)甲方须提前7天提供给乙方,如提供资料等迟延原因而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甲方如要求更改资料,须出具书面更改单,在船开航前天通知乙方,如因变更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 台湾基隆海运费:usd230/20’ 上海至工厂内陆运价为:rmb1870/20’。
2.甲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海运费及有关费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货物、提单和有关单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在船开航后第二天,直接将电放提单传线天内,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将核销单退给乙方。
1. 出口货运委托书是协议的组成部分,是本协议分期执行协议标的的要约与承诺。
2. 协议的海运费及国内段有关费用,如遇颁布价格和船公司运价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作好相应调整。
4. 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或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有一批进口货物,目的地在沈阳,货物卸在大连港,按CPT方式应由()支付大连到沈阳段的运费。A、发货人
8、某公司与英国一家公司以CFR Landed的条件成交了一笔生意,按国际惯例,这批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驳船费用应由()承担。A、买方
A、承运人负责的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 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
C、出口人承担的货物品质担保责任起讫的条款 D、出口人承担的货物包装担保责任起讫的条款
17、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解释,在下列术语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是()A、FCA
18、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都高于合同的CIF价值,国际上习惯按CIF价值的()%投保。
19、实际业务中,不同企业所使用的集装箱场站收据的联数不等,但从功能来看,至少应具有()联 A、3 B、4 C、5 D、6 20、制作提单的依据是()。A、托运单
21、使用L/C、D/P和D/A三种支付方式结算货款,就卖方的收汇风险而言,从小到大依次排序为()。
23、有一批进口货物集装箱问答,目的地在沈阳,货物卸在大连港,按CPT方式应由()支付大连到沈阳段的运费。A、发货人
24、按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大小,下列三种险别从大到小依次顺序应为()。A、平安险,一切险,水渍险
27、托收方式下的D/P和D/A的主要区别是()。A、D/P属于跟单托收,D/A属于光票托收
B、D/P是付款后交单,D/A是承兑后交单 C、D/P是即期付款,D/A是远期付款 D、D/P是远期付款,D/A是即期付款
C.开证银行开给通知行的D.开证银行开给受益人(出口人)的 30、.承兑交单属于()方式的一种。
2、国际物流只在时间、空间、距离上扩大,而在运作方式、复杂性及技术要求与国内物流没有差别。
4、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是一个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
6、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都对船舶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做出规定,超出规定时间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
11、在两伊战争期间,我方A公司向伊拉克B公司出口一批商品,以CIF巴士拉成交,我方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加保战争险。货物系租用国外C船舶公司的船进行运输。该船于7月10日到达巴士拉,但由于港口拥挤未能卸货;7月30日该船遭炮火袭击,货物损失了一半,按照惯例,负责赔偿这一半损失的是保险公司。
15、一个报关单位可以以进出口收发货人名义并同时以报关企业名义在海关注册登记。
1、某轮从广州港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立方米、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洛特丹或汉堡,洛特丹和汉堡都是基本港口,基本运费率为USD80.0/FT,3个以内选卸港的附加费为每运费吨加收USD3.0,“W/M”.(1)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
(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为USD100.0/TEU,货币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3)若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方式的其他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费角度考虑,是否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
2、某批出口货物,发票总金额为CIF18000美元,信用证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两种险的费率合计为0.6%,其保险费应为多少?
3、出口货物一批,计400箱,每箱重50公斤,体积为60×40×30CM,由天津装船去伦敦/鹿特丹/汉堡港口。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费率为60美元/运费吨,另有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每运费吨2美元,港口附加费10%。求该批货物的运费?
4、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基本运费率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航线:具体航线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将该航线进出口货运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
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装机、发单及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1、甲方订舱时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方正确的货运委托书,并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
数、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如果该货运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外,还应显示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和联系人,并加盖订舱章或公章。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时,应及时提供有关单证,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
需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规定的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单证、正本海洋提(运)单或已换好的提货单(到货通知书—)、进口免税表/手册/证明。
3、甲方出运的货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夹带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如果甲方违反本规定,将依法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4、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操作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乙方有权拒绝更改。
5、在装运前及时对运杂费(乙方代理费用包含在内)予以确认,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结算全部运
6、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
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7、货物在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掌管期间,由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的原因造成货物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等,乙方应提供船公司/航空公司出具的相关报告,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要求向承运人索赔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交书面报告。甲方在法律规定赔偿期不提相关证据报告的,视作放弃索赔要求。
8、进口运输中,如因海关、检验检疫、查验及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提货延误而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进口运输中,甲方接货后,应对货物的完好情况作确认,甲方如无任何异议,则视为货物已完好交
1、乙方应及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订舱,并及时将提单号码、场站名称、截港时间等以
入货通知或订舱回单的形式通知甲方,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装机或安排下航次/航班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2、船期更改、体积、重量、件数不符,乙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前通知甲方,甲方亦得
3、货物装船/装机出口后要及时通知甲方确认提单,以便乙方能及时联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航班信息、运价信息和货运信息以及乙方新增服务项目供甲方参考选择,尽更大努力为甲方降低运输成本。
4、乙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如有超收情形,乙方有责
6、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自然天气、政府行为、码头拥挤、罢工停工或劳动受限制等非
8、进口运输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甲方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或由乙方运输,乙方应及时做好报关
9、如遇运费到付,甲方需乙方代收,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放货前与甲方确认运费金额。甲方要求
四、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特种箱货物,甲方应就货物详细情况及运输要求如实地提前
1、运杂费,是指乙方在履行甲方委托的进出口货运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海运费、空运费、内陆运输费、单证费、报关报检费、港杂费、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等美金费用或人民币费用。
2、运杂费按双方确认的费率计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运费确认书后立即对乙方提出的运杂费(乙方
代理费用包含在内)予以确认并回传乙方,如甲方在收到运费确认书后不予回传,则视为默认费用无误。★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如下基本资料以备案:
3、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航空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新调整后运价或在协议费
4、甲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支付运杂费。运杂费以为限,如累计运杂费已超过此金额,则应先付
超过部分(至少为一票货的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及其他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元支付,若
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乙方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现定为USD 1 = RMB
(1)出口货物自装船/装机之日起 15 日内,进口货物自卸船/卸下飞机之日起日内,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结算运杂费,不论甲方是否已经向其客户实际收妥运费或貨款等。
(2)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份所有运杂费用明细对账单。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__日
内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视为无异议。甲方应在每月日前结清上个月份的所有费用。
5、甲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运杂费,乙方有权通知目的港代理人暂缓货物在目的港交付,或
留置提单或货物,或留置外汇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或留置甲方其他委托出口货物相应的运输单据,直至甲方付款,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欠费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甲方同意若连续30天以上未委托乙方订舱,将自动取消本协议中约定的运杂费结算方式,按照付款买
单执行,否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单证或通知目的港代理人延缓交付货物。甲乙双方对以上另有书面约定,从其约定。
1、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壹年,本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当
年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壹年。
2、任何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均应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
变更或解除协议。但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时乙方有权将甲方付款方式变更为付款买单,或解除本合同。
3、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承担原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
4、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未经双方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704室邮编:510623 联系人:李 伟 电线 传线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空运运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同意支付相应的海运、空运运费、包干费及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而垫付的其他费用等。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专门订舱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和包干费金额和预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别要求。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及相应费用等事宜。
五、因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等内容不实等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而对第三方履行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航班、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等与甲方所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乙方的前述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船舶驶离港、抵港等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双方办理有关订舱事宜等的参考。
七、根据业务的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空运运费、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前述款项及费用可采用包干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也可在包干费外另行结算。甲方同意以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并不得以乙方是否已与第三方结算完毕作为付款的抗辩。
八、乙方应积极、谨慎、安全地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业务,若因故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对于因甲方的原因或货主的原因而在超过截止接单日要求加载货物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单上注明。否则,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十、甲方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有更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因变更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具体事项,根据甲方的每票委托书而定,具体每项业务的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期限,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二、乙方须在每月日前与甲方核对上个月帐单,甲方须在每月日前向乙方进行支付上月发生的所有款项.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第三人付款的,如第三人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支付义务和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或《民用航空法》百二十五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根据国际相关公约或提单背面条款为准。
十六、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章)乙方:(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 月日年 月日篇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样本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 □装箱□转运 □代垫代付海运运费
1、乙方承运甲方出进口货物,应按照甲方的托运要求,按时按质将货物运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每批次的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见双方确认的报价单,双方确认的报价单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
3、甲乙双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明显变化,任何一方均可以根据市场 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服务价格的调整,双方确认调整的新价格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新价格生效前则按原价格执行;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费等)实报实销的原则
□月结,甲方在确认首笔业务发生前须支付元代垫费用作预付款给乙方。每月 日前,甲乙双方需对上月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对,在核对完成后,乙方需要及时把费用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凭相关发票及账单与乙方结算,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 日内将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乙方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为rmb。
②陆运、海运业务及代垫费用,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循环押单,如无续单需付款放单。
2、甲方在要求付款期内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的,应以付款保函的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申请延期,并明确
支付时间和担保。延期一般不允许超过 个工作天,如未经乙方同意而延期付款的,每日加收延付费用的 %的滞纳金。
3、若因甲方未按时付款而影响提单的发放、电放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1、甲方委托的货物必须是普通货物,不包含危险品及违禁品货物。如因甲方所委托的货物包含危
险品或违禁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处罚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出运前不少于 天通知乙方,并明确如下事项: 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柜型、柜量、起运港、目的港、最终卸货地、裝柜時间、装柜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关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货物体积、货物件数、货物麦头、运输条款、付款条款、订舱日期、放货方式、报关方式、并注明是否需要过街磅。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 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实报实销的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采用包干费方式的如遇有关费率调整,则相应调整包干费。
6、若发生意外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事故,提供相关资料,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申报期限
7、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
8、甲方应该对其托运的货物自行投保,或者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事宜,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此费用不在双方约定的费用以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则非乙方原因产生的货损乙方概不负责。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确保所运输货物的安全,如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2、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海关各项规定。如做转关的,司机及车辆必须在海关备案,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
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
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5、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6、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
7、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承运人或乙方有权依法留置货物或扣单(提单、报关
任何一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对他方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灾害、政府禁令、战争以及其它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原因。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发生的事件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续期。如果双方对原合同未提出任何变动或更改,在新合同未签订前,按原合同执行。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有意终止该协议,须提前至少天书面通知 对方,并经双方确定终止该协议。
4、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书面资料为附件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履行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内容均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深圳,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八、合同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愿意将全部进出口货物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负责安排相关的订舱、配载、制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以便乙方及时订舱、报关及安排公路运输等。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备妥货物直至装箱或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如系产地装箱,则由甲方按乙方开列的提箱单到指定箱站提箱,然后到产地装箱,并及时将箱号、铅封号及实际装箱数量及时通知乙方。如委托乙方办理公路运输的,甲方应提前进行书面委托,并注明装箱地点、时间、联系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细情况。
3、甲方提供的单据应与实际货物相符。单据与实际货物出现不符,需要更改单据时,要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改制有关单据。
4、甲方如果委托乙方报关,则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齐全、有效的单据,并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海关的检查工作。
6、甲方须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确认海运提单样本的内容,审核提单样本的记载是否符合要求。
7、如因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拒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所属的结算月,将目的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仓储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全部支付给乙方,支付费用均以乙方目的港代理所提供账单为准。
2、乙方接受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及时安排订舱、配载、报关、商检、装箱、陆运、装船等相关手续,但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除外。(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其发生的任何因素)
3、乙方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将船名(航班)、提单号等有关配载信息反馈给甲方。
4、乙方在收到承运人的确认出运信息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发提单并交付委托人。
1、乙方于每月 15日前将上月运费及杂费清单传真给甲方,由甲方进行核对。
2、甲方应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及运、杂费清单,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开出的发票金额或者运杂费清单的金额进行结算。
4、拼箱货物如发生弃货,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卸货港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杂、拆箱、堆存及处理费用。
5、甲方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货损或其它争议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货运纠纷,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除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索赔作为理由,以扣减或拖欠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运费及杂费。
1、由于甲方过错,如:单证与货物不符、延迟装/送货物、延迟出单或出单后更改(包括报关单据及提单等),甲方承担由此相应产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等。
2、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丢失,非海运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乙方承担赔偿。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正、补充,要求一方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本合同的补充部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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